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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供水应急预案正式实施
浏览: 发布日期:2019-06-06

2019年6月4日,《西安市城市供水应急预案》正式印发,即日起实施,原《西安市供水应急预案》(市政办发〔2010〕152号)同时废止。

分类分级 将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

《应急预案》按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过程、性质和机理,将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工程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三类。按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结合西安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实际处置情况,将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造成中心城区5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或因地震、滑坡、泥石流、干旱等自然灾害导致水源、水厂或输配水管网其中之一或全部完全损坏,造成远郊区县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区县城区供水影响人口在1万人以上,为Ⅰ级(特别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时,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位,在应对和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时,采取一切措施降低、减轻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生活产生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水;同时对可能受影响的重点区域、单位、群体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全力防止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事件。

预警级别 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根据西安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对可能导致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情况,经研判后在适当的范围内发布预警;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Ⅳ级(一般)预警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或区县(开发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及Ⅲ级(较重)预警的发布,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报请市政府,经批准后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重点区域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预案各成员单位应根据预警发布的等级,确定预警响应措施,并及时将相关准备情况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符合事件分级描述中Ⅳ级(一般)及以上标准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启动预案响应的建议,经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响应措施 优先保证饮用水供应再解决其他用水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性质和类别的不同,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其中,发生水源地、水厂污染事件,各水厂、供水单位(企业)要立即启动本企业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原水取水口、水厂水质情况监测,及时将污染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供水单位(企业)发生突发事件影响供水将采取措施优先保证饮用水供应,再解决其他用水;并稳定水制品物价,打击哄抬物价的行为。

当应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次生、衍生事件及其他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响应也随之结束。

同时,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成立善后处置工作小组,组织相关预案成员单位做好灾民安置、损失统计、抚恤慰问及心理司法援助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预案》要求,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演练,至少每3年进行1次评估。对于未完成应急工作任务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导致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的;不服从上级统一指挥,迟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的;未及时组织开展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供水应急预案演练图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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